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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酒店踩空台阶摔至十级伤残,责任在谁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3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入住某酒店的周某不慎在房间外的台阶处意外踏空受伤。酒店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,立即将周某送医救治。经诊治,周某确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、左腓骨骨折及额面部挫伤,并产生医疗费用18610.56元。后经鉴定,周某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。

  因与酒店协商赔偿未果,周某将酒店诉至法院,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、鉴定费、误工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。周某称,酒店门前未设置路灯,关闭房门后光线极暗,导致其夜间出行不慎摔倒受伤,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。酒店辩称,客房外配备了充足的照明设施,事发现场光线充分,摔倒系周某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,与酒店无关。

  可是由于现场无监控视频,双方对事发时的光照情况各执一词,事实难以完全客观还原。因此,该案争议焦点为酒店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作为经营者,酒店应在合理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虽然酒店在客房外设置的台阶本身无明显危险,但因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事发时台阶处照明充足或设有警示标识,因此推定光源照明不够充分可能影响观察,该客观因素对周某摔倒有一定影响,需承担次要责任。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,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注意义务。在已知台阶存在且如其所述光线不足的情况下,周某作为理性成年人,理应更加谨慎地观察周围环境并采用合理方式确保自身安全。本案中,周某显然未尽到注意观察通行通道的基本注意义务,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酌情认定酒店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5%的责任,赔偿周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鉴定费等共计33822.31元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经营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在未尽到义务且存在过错时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中,酒店虽未完全尽到提示义务,但周某作为成年人,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。

 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应提高安全意识,尤其是在夜间或光线不足时,应提高安全意识,谨慎观察周边环境,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身安全。经营者需持续完善安全设施,如增设照明、张贴警示标识等,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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