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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,可以主张抚养费吗? 法院:其父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

发布时间:2026-08-24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小凯(化名)1986年出生,自幼患有智力三级残疾。2012年,小凯父母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明确约定:小凯由母亲抚养,父亲老华(化名)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,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社保费。

  但离婚后,老华未按约履行义务。自2020年4月至2025年12月,老华仅支付13500元,累计拖欠生活费、医疗费、社保费47471.66元。小凯每月仅靠低保收入维持生活及医疗开销,生活困难,难以为继,遂将父亲诉至法院。庭审中,老华辩称,小凯已年满18周岁,生活可以自理,自己不应再支付抚养费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小凯虽已成年,但系智力三级残疾,能够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且每月仅靠低保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,属于法律规定的“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。因此,老华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。同时,小凯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老华支付抚养费的约定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合法有效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老华以“子女已成年”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,缺乏法律依据。据此,法院判决老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47471.66元。

  父母对子女的爱与责任,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散;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残障成年子女,该义务也不因子女成年而终止。法律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了专门保护,父母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抚养责任。

  (作者:周崎雅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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